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军舰外,本条约指名规定废弃的主力舰,不得改装为其它形式的作战舰船。
第十四条
各签约国的商船不得预留可将其改装为作战舰船的空间和设计,除了加固甲板或预留装备6英寸152毫米以下舰炮的空间。
第十五条
签约各国为本条约签约国以外的国家建造的舰船,其规格不得超过本条约对其同级别舰只所做之火力、吨位的限制规定。为非签约国建造的航空母舰不能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
第十六条
如果非签约国的作战军舰由本条约签约国代为建造,则承建国有责任通知本条约其它签约国有关签订合同、铺放龙骨的时间并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和节,告知其它细节。
第十七条
本条约某一签约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时,该国为其它国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军舰,不得被征用为己方的作战舰船使用。
第十八条
签约各国保证,不赠送、出卖或以其它形式将该国战舰移交给外国海军,如果该舰被移交之后将有可能被作为作战力量使用的话。
第十九条
美国,英国和日本同意在下文提到的各自领地上之海军军事基地和设防区域里,本条约签约时的现状:
美国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海岛,除了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和巴拿马运河区的近海岛屿,不包括阿留申群岛,和b夏威夷群岛
香港以及英国以后可能拥有的,东经110度以东的太平洋海岛,除了加拿大近海岛屿,b澳大利亚联邦及其属地,以及新西兰
日本拥有的太平洋岛屿,即:千岛群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琉球群岛,台湾和佩斯卡多列尔群岛,太平洋日本委任统治领地,以及日本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岛屿。
上文所规定的地域,不得建设新的设防工事和海军基地不得扩建、增强上述地区的军事设施和海军维护修理设施,上述地区的岸防工事不得增加或扩建。本限制不包括以上地区军备武器的正常更换以及和平时期海军和其它军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
第二十条
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规定的吨位限制、舰船替换规则,使用于各签约方所有的军舰。
第二章条约的执行规则术语解释
第一部分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
美国海军舰名吨位
马里兰32,600
加利福尼亚32,300
田纳西32,300
爱达荷32,000
新墨西哥32,000
密西西比32,000
亚利桑那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