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非航空母舰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10,160公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
航空母舰
航空母舰是用来从事战斗目的、排水量超过10,000吨10,160公吨,明确只用来搭载飞机的舰船。飞机由此起飞并降落。其搭载的武器不得超过本条约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做之规定。
标准排水量
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船建造完毕,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备、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是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标明“公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2240磅的英吨1,016公斤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该国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英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其排水量将以此标准为准。
第三章综合条文
计4条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环境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
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在征求本条约其它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时,本条约任何签约国之一如果处于战争状态,且该战争的进程业已影响到作为该国国家安全保证的海军军力,则该国可以在通知本条约其它签约国之后,在战争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十三和第十七条除外。该国需向其它签约国提出按照当时的紧急状态需要搁置履行本条约的通知。其余签约国需要进行磋商,对条约中涉及自身的条款的变动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这样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任何一签约国,在通知其它签约国后,根据该国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战争持续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十三和第十七条除外。
在停止执行条约期间,各签约国应及时进行会晤和磋商,就该条约中有何项内容需作出修改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为止。如果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两年之内,没有任何一个签约国通知其它各方,要求最终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有效期满之后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签约国提出声明废止该条约的意愿满两年为止。此时该条约将被视作经过所有签约国同意而宣告废止。该声明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后将该声明的可靠稳妥之抄件送交其它签约国,并注明收到该声明的确切时间。该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该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该声明是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则该声明应被提交给各签约国驻华盛顿的外交代表。此声明在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被提交给签约国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告生效。
在该声明被提交之后一年之内,各签约国应进行会晤。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将被各签约国按照与其该国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对待,在被所有签约国正式批准后生效。该条约的正式批准工作应在华盛顿尽快进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该向其它各签约国提交本条约的正式副本。
本条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拥有同等效力,应被美国政府妥善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馆中,本条约的副本应及时提交给各签约国政府。
前述全权代表出于彼此信任,特签署此条约
公元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签订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城
各国代表签名略